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校务公开、民主监督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10月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监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校区民主建设的新发展;是推进校区民主化、科学化管理的现实需要;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条 建立并完善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校务公开制度,增强校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把教职工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及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置于广大教职工的有效监督之下,推进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切实搞好校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有力地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校务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原则。
(四)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则。
(五)坚持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原则,确保校务公开制度顺利实施。
三、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校区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第六条 校区收费。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
第七条 财务收支。包括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学杂费、房屋出租等。
第八条 招生情况。包括招生政策、计划、分数线、录取结果及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投标、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决算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民主集中制的实施,领导干部在住房、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国内考察、招待费等。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
第十二条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职务聘任、奖惩、奖金分配、工资调整、职称评定、业务考核、评优等有关政策依据、指标分配办法、名额、名单要在全校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包括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奖学金评定、助学金发放、特困生学杂费的减免及困难补助等。
第十四条 校区“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贵重设备采购、大宗商品进货公开(包括大宗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及科研、后勤、公寓化等方面的投资与收入)。
四、校务公开的形式、时间
第十六条 公开的形式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为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或决定,并将结果向广大教职工公布。
(二)校区重要规章制度的发布。
(三)其他公开形式。通过会议纪要、通报、校园办公网发布应予公开的事项;有些事项可在党委会上公开,有些事项可在中层干部会上公开等。
第十七条 公开的时间
根据公开的具体内容,灵活掌握公开时间,可按月、季或半年、年末公开;临时性事宜可随时公开。
五、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内容的提出。各职能部门的“一把手”是校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提出本单位应向全校公开的内容,形成基层意见。
第十九条 公开事项的审定。各项公开内容经主管领导同意(重要问题需班子集体讨论)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开事项的备案。凡要求公开的事项一律实事求是的制表或用文字予以说明,同时报送校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开后意见反馈。校务公开办公室将公开后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反馈给有关单位及领导。
第二十二条 整改。有关单位及部门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传达到职工中。
第二十三条 存档。校务公开办公室于年底将全校校务公开的内容进行整理、存档。
六、校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运作。把校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做到有人抓、有人管,坚持程序、规范运作,使校务公开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二十五条 校务公开工作要紧紧围绕校区工作的重点、难点和教职工关注的热点进行, 使此项工作与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确保校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 力戒形式、保证质量、定期检查。不摆样子,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虚假公开,保证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的质量。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做到定期检查,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保证校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抓好学习、广泛宣传、接受监督。搞好舆论宣传,组织教职工深入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论述,认真领会实行校务公开的重要意义,使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自觉、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监督,促进校务公开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和方向健康发展。
七、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校区成立以党、政领导为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为副组长,组织、人事、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校区党委书记、校长负总责,主管副职分工负责,各业务部门具体承办,工会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教职工全员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